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设文明健康校园,更好地为建成世界一流大学服务,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通知精神,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总体部署,根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是指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物、医学、物理、化学、环境等实验产生,有危险特性或列入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物,含医疗废物、实验药品及试剂)、动物尸体和建筑垃圾等。
(1)学校日常废弃的大件垃圾,由后勤集团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2)学校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动物类尸体等非生活类垃圾,按照《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3)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委托专业单位清运。
(4)校园修缮项目和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基建处落实施工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及时清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济大学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险的生活废弃物;
(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投放要求按照上海市制定的分类目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学校设立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指导、组织、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由学校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嘉定校区管理委员会、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后勤集团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及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学生相关劳动教育课程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工作纳入学校教师培训体系,及教师考评。
(三)学生处、团委负责指导、监督、宣传和发动学生全面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志愿者积极推动全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学生奖惩体系和劳动教育实践课程体系。
(四)财务处负责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的经费保障。
(五)宣传部负责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发动全校师生员工及进校外单位人员全面了解垃圾分类和垃圾减量要求,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六)基建处负责校内建设工程垃圾管理的监管及临时设施周边的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校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及实施方案;负责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和日常的监督管理;负责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对接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查找、视频资料留档。
(九)嘉定校区管理委员会、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校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与辖区政府垃圾管理部门对接。
(十)后勤集团负责学校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外运工作,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学生社区、食堂等责任范围的生活垃圾管理具体实施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学校人员生活垃圾管理业务培训。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源头减量
第六条 学校鼓励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并作为学校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校在公共设施和工程项目建设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予以改造。
第八条 鼓励学校师生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结合文明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创建工作,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第四章 宣传动员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嘉定校区管理委员会、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等管理单位及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师生员工生活垃圾分类及源头减量的专项培训和实践活动,强化垃圾分类意识。
学校报刊、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推广,做到人人知晓,全员参与。推动学校全体师生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达到100%。
第十条 做好新生入学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引导,使入学新生尽快了解《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五章 分类投放和收运
第十一条 学校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的责任主体,学校的全体师生员工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
学校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正确分类投放。
学校各职能部处、学院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发挥好本单位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职能和监管作用,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资产与实验管理处作为学校层级的管理责任人。其他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1)教学区及办公场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楼宇使用单位自行委托或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学生社区(含社区楼宇及独立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后勤集团为管理责任人。
(3)食堂及其服务网点:后勤集团为管理责任人。
(4)校内道路、广场、河道、绿化等户外公共区域:后勤集团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1)细化分解管理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按照规定采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3)对投放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宣传、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予以制止和引导;
(4)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和地点,将管辖范围内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运送至校内指定投放点。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负责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学校收集容器的设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办公及教学楼宇容器设置:教学区设置三分类(干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在指定区域设置四分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2)学生社区容器设置:学生社区周边设置四分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的集中投放点。
(3)食堂区域容器设置:学校食堂在就餐区域设置四分类收集容器;在食品加工区域设置二分类(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应单独设置,严禁和其它生活垃圾混投、混运。
(4)校内道路、广场、河道、绿化等户外公共区域容器设置:设置二分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干垃圾),并且成组设置,在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设湿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类别、颜色、图文标识应统一规范、清晰醒目;鼓励管理责任人结合自身情况,个性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楼内干、湿垃圾、可回收物的收运工作,楼宇物业保洁人员在垃圾收集清运时要严格保持垃圾分类良好状态,确保不混装混运。
(2)管理责任人负责把校内各投放点的分类垃圾驳运到学校生活垃圾集中运输交付点,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清运服务合同,完成后续清运工作。
(3)管理责任人每天定时收集餐厨垃圾(湿垃圾、废弃油脂)后定点存放,与专业清运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上门收运。
(4)管理责任人聘请有资质许可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环卫收运企业,定时定点清运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社会参与
第十六条 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学校生活垃圾智能可回收点试点建设,为可回收物的便捷投放、交售提供条件,将可回收物交由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师生进行校园湿垃圾就地处理的课题研究,为湿垃圾就地处置、就地减量、就地资源化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鼓励师生进行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课题的研究,倡导学研结合,扶持学校生活垃圾管理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校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坚持每月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保洁人员在日常收运垃圾中发现有混投、乱扔垃圾等问题时,及时向管理责任人或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不正确投放垃圾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及时整改,找不到当事人的,管理责任人负责进行二次分拣;在驳运环节发现混装混运问题的,要求严肃追究驳运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第二十四条 把垃圾收集、驳运工作与物业、委托服务部门考核挂钩,纳入各自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将管理责任人的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学生志愿者督导活动列为学校劳动课教育的一部分,并将践行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师生个人行为考评和评奖、评优考核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